贵州大学明德学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基本知识
来源:  作者:  编辑:经管系  日期:2019-09-23  点击率:12874  [我要打印]  [关闭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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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州大学明德学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

基本知识

第一章 重大意义

一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

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,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做出的重大决策,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,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,事关进行伟大斗争、建设伟大工程、推进伟大事业、实现伟大梦想,对于保障人民安居乐业、社会安定有序、国家长治久安,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大意义。

二、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指示精神

201711月,习近平总书记做出重要指示。特别强调“开展新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,重点是农村,城市也要抓,对群众反映强烈、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、行业和领域,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,依法重点整治”。明确要求扫黑除恶要与反腐结合起来,与基层‘拍蝇’结合起来。既抓涉黑组织,也要抓后面的‘保护伞’”。深刻指出“加强基层组织建设,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、关键之举,务必把这个基础夯实筑牢”。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,为我们开展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了根本遵循,要深刻领会其核心要义、准确把握其丰富内涵。

三、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的区别

一是重视程度不同。“打”,是从政法机关依法履职的角度出发的,由政法机关作出部署并组织实施。“扫”,则是整合多部门力量,由党中央、国务院统一部署,集党和国家之力。

二是广度深度不同。“打黑”是从社会治安的角度出发,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。“扫黑”是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、加强基层政权建设、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出发,在更大范围内,更全面、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,不但要打击犯罪,还要打击违法行为。

三是预防和打击黑恶势力同等重要。“打黑”强调“打”的多,强调“防”的少;“扫黑”则更加重视打防结合、综合治理、源头治理、齐抓共管,对各行业主管部门明确了扫黑责任,加大了源头防范力度。

第二章 目标任务

一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时间

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期三年,从20181月起至2020年底结束。

二、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“五个步骤”

20181月前,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,为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提供有力司法保障。

20181月进行部署,正式启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,确保在春节前后取得积极成效,营造安定祥和的节日氛围。

2018年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,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,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。

2019年,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、重点问题、重点地区集中攻坚,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、逐一见底,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,人民群众安全感、满意度明显提升。

2020年,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,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。

三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任务

通过3年不懈努力,①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问题得到根本遏制,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,重点行业、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,人民群众安全感、满意度明显提升;②黑恶势力“保护伞”得以铲除,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;③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,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,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、规范化、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。

第三章 工作原则

一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基本原则

坚持党的领导、发挥政治优势;

坚持人民主体地位、紧紧依靠群众;

坚持综合治理、齐抓共管;

坚持依法严惩、打早打小;

坚持标本兼治、源头治理。

二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针

坚持依法严惩方针,坚持边扫边治边建,做到有黑扫黑、有恶除恶、有乱治乱,既解决涉黑涉恶突出问题,又建立健全从源头上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。

三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“两个一律”和“一案三查”

(一)“两个一律”: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,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;对黑恶势力“关系网”“保护伞”,一律一查到底、绝不姑息。

(二)“一案三查”:既要查办黑恶势力,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“关系网”和“保护伞”,还要倒查党委、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。

第四章 打击重点

一、党中央明确重点打击的10类黑恶势力

(一)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、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;

(二)把持基层政权、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、垄断农村资源、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;

(三)利用家族、宗族势力横行乡里、称霸一方、欺压残害百姓的“村霸”等黑恶势力;

(四)在征地、租地、拆迁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;

(五)在建筑工程、交通运输、矿产资源、渔业捕捞等行业、领域,强揽工程、恶意竞标、非法占地、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;

(六)在商贸集市、批发市场、车站码头、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、强买强卖、收保护费的市霸、行霸等黑恶势力;

(七)操纵、经营“黄赌毒”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;

(八)非法高利贷、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;

(九)插手民间纠纷、充当地下“执法队”“出警队”“讨账队”和“职业医闹”的黑恶势力;

(十)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境的黑恶势力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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